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若干个药物研发重点实验室,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协同创新协作单位实行实验室共享,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验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中心人员和项目团队实行包括绩效目标、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改进的日常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在《绩效考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的优势,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深度融合,落实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在《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来源于湖北省财政拨款、协同创新中心协作各单位筹措以及社会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围绕药物研发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在《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发挥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建立科研产出收益制度,做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的协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在《科研管理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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