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项目负责人岗、项目研发人员岗为平台,选拔一批青年骨干教师进创新项目、进创新团队、进创新中心实验室,开展协同创新项目研究。
第十条 进入协同创新中心的青年骨干教师实行导师制培养,中心特聘专家担任青年骨干教师导师,指导其开展科学研究,帮助其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进入协同创新中心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以中心的名义申报横向、纵向课题,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科研保障,具体参见《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为青年骨干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机会,推荐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举办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会议等。中心为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体参见《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为青年骨干教师提供外部培养的机会,选送青年骨干教师与国内外高校开展合作交流,提供青年骨干教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机会,选派青年骨干教师进入协作企业挂职锻炼。
四、协作企业科研人员培养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研发需要,协作企业科研人员可担任项目负责人岗、项目研发人员岗,履行岗位职责,依托中心资源,开展协作创新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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