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牵头单位和各协同单位选派1-2人出任)和理事若干人。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扩大理事席位及增加协同单位。
第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协同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科学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同创新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协同创新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
(四)对协同创新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理事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创新中心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议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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