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命的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协同创新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的服务平台作用。
(三)负责管理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年度考核。
(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防火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理事会汇报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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