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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3-12-20 阅读: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1、高端人才的引进费用以及中心工作人员薪酬。

2、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3、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

4、学术交流、教师培训和培养、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5、协同创新中心办公所需的办公设备的购置及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6、在创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中心所有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经费支出需经中心常务副主任签字支出,报销流程参照《武昌理工学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条 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及时凭有效票据办理报销程序并进行会计核算的,中心将停拨经费并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心可以取消该人员的合约,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协同创新中心批准。

  第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中心所有,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心有权调配用于中心内其他单位进行相关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考核验收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创新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科研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中心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中心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科研课题验收的前提。中心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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