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贵重仪器出现故障,必须当天上报实验室主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维修。
第二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对外开放,协作单位科研人员需要使用的,需经过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外借。若因维修等客观因必须必须搬出实验室,需上报学校资产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七、常规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服从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操作不熟练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搬出实验室,如因特殊原因或返厂检修,必须经穿心中心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仪器出现损坏、故障时,使用者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员,说明损坏原因,实验员在一天内上报实验室主任,联系相关厂家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实验仪器维修必须做好记录,由实验员和维修人员共同签字,填写仪器维修记录本。
第三十二条 实验员应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检查仪器运转状况,填写仪器维护记录本。 实验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仪器进行维护。如部分仪器(如显微镜)需要定期维护的,由实验管理人员申请,经相关职能同意后,由职能部门联系厂家进行维护与检修。实验室主任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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