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其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委员由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充分协商后推荐。
第七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由主任办公会(见第十六条)讨论通过,中心主任聘任,并颁发聘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要考虑到协同创新中心各协作单位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主任聘任。
第八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中心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原推选的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活动。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主任办公会提出并经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送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等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代表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