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有效,专家咨询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成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如有特殊情况,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