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采用网络联系、现场会议的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返回,准时出席现场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进行二次复议。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在表决中应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须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中心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保证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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