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聘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聘期考核合格的,根据研发工作需要可续聘;未续聘者直接终止、解除聘任合同;因个人申请或学术道德等问题,可根据规定随时解聘合同。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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