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必须保证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
第二十八条 中心举行学术研讨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心主任批准并在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心内部人员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须事先向中心常务副主任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和申请。对于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对每次学术会议给予不低于1000元资助。 一次出行参加多个学术会议者,须事先出示每个会议的通知(含会务费标准)。不得批准一个会议,而实际参加多个会议。参会者须提供正式打印的论文,返回中心后立即将有关会议材料交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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