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批准立项后,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到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在接到项目通知书(合同书、批准书、协议书等)后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提交项目相关开题报告。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本项目的管理档案,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及时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的原始资料统计数据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更改,随时提供检查。课题负责人要定期向中心汇报科研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并随时接受项目检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凡无故不接受检查的、不按时提交检查表的、或自立项以来没有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中心将冻结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移交课题、更改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时间、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须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按原计划到期的课题,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报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一般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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