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经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准予投产的科技发明。
3、经协同创新中心审定的其他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行科研成果审核登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并归档。科研成果完成时间以发表、通过验收或鉴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计算科研工作量以数据库登记的内容为准。未录入数据库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考核量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以中心为主持单位的所有科研成果归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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